《搜索》是十年前的旧文,人肉搜索到今天,不仅没有减少,反而越来越严重。做个个人总结吧。
1.立案的艰难
网民们对人肉搜索其实是非常警惕也是非常清楚的,一旦上升到未经允许公开当事人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的行为,就清楚明白已经是人肉搜索。
这里有必要增加“未经允许”这四个字,因为大多数人肉搜索行为人,把当事一方在朋友圈,qq空间,在经过筛选的有限的群体中散发的信息,发表并最大限度地散布在公共媒体,并美其名曰,相关信息的发布者是当事人本人,发布者不过是网络的搬运工。
很显然,散布者知道人肉搜索是违法的,并且利用规则为违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。
实际上,散布者并不懂得法律实践。
大多数遭受人肉搜索,个人隐私信息未经允许泄露,受到伤害的当事人,去报案时,会被警察劝退,劝退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理由,叫做没有实际伤害。
那么什么叫实际伤害呢?
法律上的轻伤,是指物理、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,造成组织、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,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。
换句话来说,最直观的证据,就是让警察看到当事人头破血流的模样。
没有实际上的伤害,基本上也就等于:没有案件,没有立案。
2.侵权成本低廉
遭受人肉搜索,到底是治安条例还是刑法管辖,法律规定是模糊的。
遭受人肉搜索的当事人,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,只要没有被医院确诊为与人肉搜索有关,只要没有去自杀并且成功了,获得法律帮助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。
但是,又有哪家医院,哪位精神科医生,敢于开一纸诊断书,证明当事人的病情与人肉搜索直接相关呢,至少,没有科学依据。
当事人精神压力重重并且去自杀了,但是没有自杀成功。记住,只有尸体才是死亡最直接的证据。自杀行为被认定为炒作,逃避等等千奇百怪的谴责都会跳出来。翻一翻刑事案卷,人类为了让自己脱罪,什么话都敢说的。
如果是治安条例处罚,刑期或者行政处罚半年以下。
目前看到的因为人肉搜索,致人死亡的案例,可查的是刑期一年,一条人命,生前饱受煎熬,一年刑期!
3.正义的人肉搜索
网络上最具诱惑力的正义,就是对犯罪者,十恶不赦的犯罪者,以及内心认定法律无法制裁的犯罪者,进行人肉搜索是正义的。如果是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出来人肉搜索,更是全力支持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花式打码的掌声如雷。
正义是朴素的,简单的,但是违法的正义,伤害的更多的守法的善良。某网络作者粉丝事件暴露出来的人肉搜索,根据传闻信息是九次,九次都没有法律的介入处理。也许这九次,人肉搜索的执行者们,他们真的相信,他们的出发点是正义的,他们的愿望也是正义的,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,也是正义的。
仅仅就这一个案例,暴露出来的是九次,那么,其他的呢?当粉丝文化,流量文化成为青少年生活的支柱时,到底有多少人肉搜索被贴上了正义的标签。到底又有人肉搜索被不予立案。
4.炒作的诱惑
当人肉搜索立案困难,犯罪成本低廉,又能化身为正义使者的时候,人肉搜索的行为,成为商业炒作的手段,应该不会是突破普通想象力极限的存在了。
法律之外,还有人类的良知。人类最起码的良知,是不要去做伤害他人之事。不要去做令他人痛苦之事。